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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 灣 語 文 學 會 理 監 事 選 舉 辦 法

關於台灣語文學會理監事選舉辦法,本學會章程規定如下:

第四章 組織
第十九條: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,候補理事三人;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:由會員大會選舉之。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三人,監事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。理監事出缺時,應分別遞補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。
第二二條: 本會理事(含會長、副會長)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會長與副會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