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: |
凡贊同本會宗旨者,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會員。 |
第七條: |
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、榮譽會員、團體會員與預備會員四種: 一、以個人身分入會者為一般會員。 二、凡對臺灣語文研究與教育卓有成就,或對本會有鉅大貢獻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,聘為榮譽會員。 三、凡以團體資格入會者為團體會員。 四、凡是對台灣語文有相當研究或者推廣興趣者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預備會員。 五、具學生身份者得為預備會員。 |
第八條: |
一般會員之資格,除須年滿二十歲並繳納入會費以外,並應合乎下列款項之一: 一、語文及其相關學科的學者。 二、語文及其相關學科的研究生。 三、對臺灣語文研究具有相當成就者。 四、預備會員連續滿兩年者。 |
第九條: |
團體會員之資格,除繳納入會費以外,並應合乎下列諸款之一: 一、語文及其相關學科之學術團體。 二、教育機構或團體。 三、文化團體。 四、其他贊同或支持本會宗旨之團體。 |
第十條: |
會員若嚴重違反本會章程,得經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予以糾正、停權、或除名,並提請下次會員大會追認。 |
第十一條: |
凡無故連續二年不繳納常年會費之一般會員和團體會員,視為自動退會。 |
第十二條: |
會員得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。 |
第十三條: |
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第十四條: |
一般會員和團體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及繳納會費的義務。 |
第十五條: |
本會一般會員和團體會員應享的權利如後: 一、出席會議並享有發言權、提案權與表決權。 二、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 三、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。 四、會員應享之其他權益。 |
第十六條: |
預備會員得列席會議,並享有發言權。 |
附註:
1. | 符合上述資格,欲加入本學會者,可自行下載「入會申請書」,詳細填寫資料後,請E-mail寄回本會。 |
2. | 本學會於接受「入會申請書」後,經由理事會審核通過,方可成為正式會員。 |
3. | 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新加入的會員,需繳交壹仟圓入會費,及年費。 年費:一般會員壹仟圓,學生會員(為目前在學學生)伍佰圓。 |